肇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源检一部刑诉〔2021〕22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2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住肇源县**小区**号楼**单元**室, 无职业。2016年1月24日因吸食毒品被肇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9年5月31日因吸食毒品被肇源县公安局社区戒毒;2009年5月15日因故意伤害被肇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肇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2日经肇源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肇源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在肇州县看守所。
本案由黑龙江省肇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0月末,被告人侯某某邀请杨某某到其肇源县**号楼**单元**2室的家中后,侯某某取出冰毒与杨某某一同在侯某某家中吸食。
2.2020年11月13日,被告人侯某某在其居住的肇源县**小区**号楼**单元**室的家中与杨某某一同吸食冰毒。
3.2020年11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侯某某在肇源县**号楼**单元**室的家中与孙某某一同吸食冰毒后,准备离开时被肇源县公安局工作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指认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犯罪记录调查证明、刑事判决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情况说明等;
2. 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讯问光盘;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侯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肇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丽
检察官助理:李雨津
2021年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侯某某现羁押在肇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单独制作量刑建议书时移送)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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