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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侯某甲,男,196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81965********,汉族,专科毕业,教学人员,住四川省崇州市**街道******小区****单元****号。2019年9月6日因吸毒和容留他人吸毒被崇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2019年9月23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崇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因我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崇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四川省崇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被告人侯某甲在其位于**街道**路**号**小区**栋**单元**楼**号家中容留吸毒人员刘某某、程某某、侯某乙、杜某某吸食冰毒。16时许,民警在该房屋内挡获被告人侯某甲、吸毒人员刘某某、程某某、侯某乙、杜某某、易某某、杨某某,现场查获吸毒工具冰壶一个。经尿检,七人均呈阳性。经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从现场查获的吸毒工具中的残留液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建军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候某甲现监视居住在家。

2.随案移送案件卷宗两册及诉讼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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