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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刑检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侯某甲,又名侯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4********581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花垣县,住**村**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花垣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3日被花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5日被花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花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16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4日15时许,吴某某与被告人侯某甲联系后携带一小袋冰毒及吸毒工具来到花垣县**村侯某甲家,二人在侯某甲家二楼客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在侯某甲和吴某某吸食冰毒的过程中,杨某某、侯某乙来到侯某甲家,发现侯某甲、吴某某正在吸食冰毒,遂与侯某甲、吴某某一起在侯某甲家二楼客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

2020年8月13日,被告人侯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侯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检查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甲违反国家有关毒品管理的规定,容留他人吸食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花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英明

检察官助理:麻爱霞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侯某甲羁押于花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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