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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案)_安徽省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侯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921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东某某**镇**村**组*号。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东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侯某某于2015年开始从其大姨魏某某处租赁了位于东某某**路车站对面的**宾馆,每年给魏某某租金,因宾馆生意清淡,被告人侯某某从2019年开始容留、介绍他人在宾馆内卖淫,并收取嫖资分成。

1、2019年2、3月份一天,被告人侯某某介绍、容留卖淫女吴某某(绰号小某)与徐某某在其经营的**宾馆房间内以“快餐”方式卖淫嫖娼,侯某某与徐某某谈妥嫖资130元。事后徐某某现金支付吴某某130元,吴某某支付给侯某某嫖资分成50元。

2、2019年4月9日、5月6日、5月11日、5月21日、7月7日、8月30 日,被告人侯某某共六次介绍、容留卖淫女冷某某(绰号小某,微信名“***”)与徐某某在其经营的**宾馆房间内以“快餐”方式卖淫嫖娼,被告人侯某某每次均与徐某某谈妥嫖资130元。事后徐某某微信转账支付给冷某某130元,冷某某每次支付给侯某某嫖资分成50元。

3、2019年6月6日、9月21日、9月28日、10月19日、10月21日,被告人侯某某共五次介绍、容留卖淫女冷某某与张某某(微信名***)在其经营的**宾馆房间内卖淫嫖娼。事后张某某均通过扫码支付冷某某嫖资,冷某某也每次支付给侯某某嫖资分成。

4、2019年6月3日**客栈老板娘张某某通过侯某某介绍,容留卖淫女冷某某与金某某实施卖淫嫖娼行为。事后金某某通过微信扫码支付给**客栈200元,**客栈支付给冷某某1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冷某某、张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童靖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羁押在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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