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侯某某妨害公务罪)_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宏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侯某某,女,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119831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县清风岭镇******号,住辽阳市宏伟区****。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宏伟公安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宏伟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19时许,被告人侯某某在辽阳市宏伟区**小区**区**栋**单元**楼的家中,与其朋友徐某某因琐事发生矛盾,徐某某被关在门外,但自己的随身物品仍在屋内,遂报警请求帮助。新村派出所警察吴某某与辅警李某某出警到达现场后,被告人侯某某下楼用石头打砸徐某某的车辆,吴某某和李某某立即上前制止其违法行为。在此过程中,被告人侯某某多次用嘴去咬吴某某和李某某的手臂,二人及时避开,而后在警察询问徐某某想如何处理车辆被砸一事时,侯某某突然用手击打李某某脸部,将李某某的眼镜打落在地,吴某某上前要带离侯某某时,被告人侯某某用脚踢踹吴某某裆部及大腿外侧。随后吴某某向宏伟公安分局指挥中心请求支援,特警到场后将被告人侯某某带至派出所。     

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侯某某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立案决定书、抓捕经过、人民警察证、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李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光盘3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以暴力方式阻碍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宏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洪  鸿

检察官助理:仵思思

2020年8月14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