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宏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侯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119831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县清风岭镇**村**组**号,住辽阳市宏伟区**区**。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宏伟公安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宏伟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19时许,被告人侯某某在辽阳市宏伟区**小区**区**栋**单元**楼的家中,与其朋友徐某某因琐事发生矛盾,徐某某被关在门外,但自己的随身物品仍在屋内,遂报警请求帮助。新村派出所警察吴某某与辅警李某某出警到达现场后,被告人侯某某下楼用石头打砸徐某某的车辆,吴某某和李某某立即上前制止其违法行为。在此过程中,被告人侯某某多次用嘴去咬吴某某和李某某的手臂,二人及时避开,而后在警察询问徐某某想如何处理车辆被砸一事时,侯某某突然用手击打李某某脸部,将李某某的眼镜打落在地,吴某某上前要带离侯某某时,被告人侯某某用脚踢踹吴某某裆部及大腿外侧。随后吴某某向宏伟公安分局指挥中心请求支援,特警到场后将被告人侯某某带至派出所。
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侯某某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立案决定书、抓捕经过、人民警察证、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李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光盘3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以暴力方式阻碍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宏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洪 鸿
检察官助理:仵思思
2020年8月14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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