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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妨害公务案)_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0104197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现住西安市碑林区****座,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乌鲁木齐新市区********单元**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6日凌晨1时15分许,被告人侯某某的朋友祝某某酒后驾驶车辆在本市碑林区**街**巷发生交通事故,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碑林大队交警刘某某、杨某某接警后依法执行公务,在处理该起交通事故过程中,遭到被告人侯某某等人推搡、拉扯、阻挠,被告人侯某某、用右脚在交警刘某某左侧胸腹部踹了一脚,致使交警刘某某左侧胸部软组织损伤。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            

2.报案材料、接警记录;

3.抓获经过;

4.诊断证明、伤情照片;

5.情况说明、出警证明;

6.辨认笔录;

7.执法记录仪视频截图照片;

8.执法记录仪记录案发现场光盘一张;

9.户籍信息;

10.证人证言;

11.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暴力袭击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乖侠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被羁押于碑林看守所;

2.案卷四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权利义务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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