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0104197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现住西安市碑林区**路**座,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乌鲁木齐新市区**路**号**号**单元**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6日凌晨1时15分许,被告人侯某某的朋友祝某某酒后驾驶车辆在本市碑林区**街**巷发生交通事故,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碑林大队交警刘某某、杨某某接警后依法执行公务,在处理该起交通事故过程中,遭到被告人侯某某等人推搡、拉扯、阻挠,被告人侯某某、用右脚在交警刘某某左侧胸腹部踹了一脚,致使交警刘某某左侧胸部软组织损伤。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
2.报案材料、接警记录;
3.抓获经过;
4.诊断证明、伤情照片;
5.情况说明、出警证明;
6.辨认笔录;
7.执法记录仪视频截图照片;
8.执法记录仪记录案发现场光盘一张;
9.户籍信息;
10.证人证言;
11.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暴力袭击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乖侠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被羁押于碑林看守所;
2.案卷四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权利义务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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