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通检刑诉〔2020〕638号
被告人侯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18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尚志市**乡**村**屯**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3时40分许,被告人侯某某饮酒后与李某某、汪某某(均另案处理)在北京市通州区**镇**村村口与他人发生纠纷、打斗。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马驹桥派出所接他人报警后出警处置该警情时,被告人侯某某拒不配合民警工作,用手殴打民警朱某某左侧面部,将朱某某所戴的口罩打掉、警帽打歪,并致朱某某左面部软组织损伤,后被民警控制。经鉴定,朱某某身体所受损伤未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诊断证明书、人民警察证复印件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汪某某、朱某某、董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仪录像;6.其他证据材料: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侯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隽
检察官助理:孙艳丽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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