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四部刑诉〔2020〕613号
被告人候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621198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家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镇**村**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候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候某某系楚雄玉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8年,被告人侯某某伪造了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与楚雄玉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石林至泸西高速建设项目施工劳务总承包合同》、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的印章,虚构了楚雄玉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取得该建设项目施工劳务工程的事实,并分别在昆明市官渡区、楚雄市、丽江市**向被害人李某某介绍、谈判项目内容,之后于2019年1月23日与李某某签订该建设项目的《劳务协作合同》,并以收取工程保证金的名义,先后骗取李某某共计42万元,之后便无法联系。2019年4月、6月,被告人候某某先后退还李某某18万元。2019年12月12日,候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之后其家属退还李某某2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莉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候某某现羁押在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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