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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受贿、玩忽职守案)_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安检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3197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系原普安县**局**股工作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安县,住普安县**镇**街**号,因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普安县监察委员会留置;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4日被普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5日被普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普安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侯应权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罪

被告人侯某某利用担任普安县**局**股工程管理人员的职务便利,为工程老板姜某某、张某某等人在工程(项目)款项拨付方面谋取利益,2012年至2017年,收受姜某某、张某某等人财物共计13.0351万元。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侯某某利用担任普安县**局**股工程管理人员的职务便利,为工程老板姜某某在普安县**镇**号**楼工程款拨付方面谋取利益,于2015年10月的一天,在兴义市**路索取姜某某人民币2万元。

(二)侯应权利用担任普安县**局**财股工程管理人员的职务便利,为工程老板张某某在普安县**中学综合楼、**乡小学男生宿舍(女生)宿舍楼、**中学及附属工程、**镇**小学食堂附属工程、**中学附属工程承接和工程款拨付方面谋取利益,于2014年至2016年期间,两次收受张某某人民币10.8351万元。具体如下:

1.2014年7月的一天,侯某某在**街道“**人家”收受张某某人民币9000元。

2.2016年8月,侯某某以让张某某垫付购车款的名义,收受张某某人民币9.9351万元。

(三)侯应权利用担任普安县**局**股工程管理人员的职务便利,为工程老板李某某在**小学附属工程款拨付方面谋取利益,于2017年1月的一天,在普安县**街道“**人家”家中收受李某某人民币0.2万元。

另查明,侯**受贿的13.0351万元人民币已由姜某某、侯某甲于2020年12月4日上缴到普安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二、玩忽职守罪

2015年8月,普安县**局将**小学附属工程发包给工程老板李某某实施,工程估价190万元,合同约定:开工后,**局根据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第一次工程进度款为100万元;工程验收结算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款。2016年1月,县**局拨付进度款100万元,2016年4月,李某某以资金困难为由再次申请拨付进度款,被告人侯某某身为普安县**局**小学附属工程工地管理人员,不履行工作职责,在未实际到施工现场进行完成工程量核实及未牵头组织工程阶段性验收的情况下,按照已完成工程量的80%拨付工程进度款40万元给工程承包人李某某,造成国家损失4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包括户籍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贵州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计财股岗位职责及分工、情况说明、个人业务凭证、借条、个人账户明细、购车资料、施工合同及相关拨付款资料、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等;2.证人证言:包括证人姜某某、张某某、周某某、侯某甲李某某郑某某、魏某某、何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贵州联建土木工程质量监控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该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再结合其具有的积极退缴违法犯罪所得的从轻处罚情节及部分受贿具有索贿的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对其所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对其所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其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数罪并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侯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安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陈 江

检 察 官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侯某某现羁押于普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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