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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刑检刑诉〔2021〕29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1********221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住葫芦岛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7日17时30分左右,被告人侯某某饮酒后驾驶辽P*****号小型轿车沿绥中县北外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福运车队门前路段时,与常某某驾驶的辽P*****号小型轿车相刮碰,后倒车又与于某某驾驶的黑A*****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相撞。经对被告人侯某某抽血检验,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4.25mg/100ml,结果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书证:前科劣迹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等;3.鉴定意见:秦公司鉴【2020】毒字第1998号鉴定文书;4.视听资料:现场视频光盘;5.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侯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中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海青

检察官助理:高  杨

2021年1月19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葫芦岛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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