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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危险驾驶罪)_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顺检一部刑诉〔2019〕152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4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住开封市顺河区**路**号院**号楼**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9日经开封市公安局铁塔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4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侯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照为豫B*****的白色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内环东路北段由北向南行驶至明伦街与内环东路北段交叉口向北5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03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索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单;5: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卫

2019年1231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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