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二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侯文斌侯某某,男,1996年9月15日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410823199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武陟县西陶镇东白水村兴隆街85号河南省武陟县**镇**村**街**号,现住长沙县星沙街道碧桂园社区天玺湾03栋3704室长沙县**街道**栋**室,个体工商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28日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文斌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9日晚上,被告人侯文斌侯某某和朋友在长沙市石坝路长沙市**路的“**颜掌勺”饭店吃晚饭,晚饭期间侯文斌侯某某喝了四两左右的小郎酒。当晚22时10分许,侯文斌侯某某饮酒后驾驶湘A572AA湘******小型汽车从饭店出发,沿石坝路由西往东行驶左转上沙湾路,然后沿沙湾路由南往北行驶左转上长沙大道辅道,再沿长沙大道辅道由东往西行驶至万家丽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经抽血检验,被告人侯文斌侯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65.1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员、机动车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告人侯文斌侯某某的供述及辩解;3.血醇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文斌侯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文斌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文斌侯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侯文斌侯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湘红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侯文斌侯某某(联系方式xxxx****)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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