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王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铜王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本市,居民身份证号码61020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铜川市王某区**乡**村**组**号,现租**村**房,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王某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川市公安局王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理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约16时32分,被告人侯某某酒后驾驶陕B****8号小型面包车由东向西行驶至铜川市王某区宜上线0公里+100米道路北侧路边时,压伤背东面西在道路北侧路边站立的行人何某某左脚,致其左脚软组织挫伤。群众报警后,侯某某在现场等待警察处理,经对提取的侯某某血样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达189.04mg/100ml。交警部门认定侯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侯某某积极对何某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何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血醇检验报告,事故责任认定书,谅解书,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并发生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在得知他人报警后仍在原地等候民警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醉酒后驾车肇事,可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侯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侯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川市王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刚
检察官助理:刘冰雁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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