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检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7261982********,汉族,初中文化,辽宁省黑山县黑山镇**办公室**,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现住**镇**园**号楼**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7月30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6日被黑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晚,被告人侯某某与张某某在记忆烧烤店吃饭,期间两人均饮酒。2020年07月12日00时30分许,侯某某醉酒后驾驶张某某所有的辽G****6号小型轿车,搭载着张某某回家。当侯某某驾车行驶至南广场附近时,见到路上行驶的警车,遂向东行驶,意图躲避警车。当其行驶至黑山镇东外环**东侧时,与停在路边的被害人姜某某所有的辽A****C号小型轿车相撞,致侯某某、张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经鉴定,侯某某每100毫升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236毫克。经认定,侯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姜某某、张某某无责任。
2020年7月30日,被告人侯某某经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机动车大驾号拓膜;2.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常住人口详细、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3.证人谢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姜某某、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黑山县第一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黑山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黑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7.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被告人侯某某驾车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违反道路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事故,并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侯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国荣
检察官助理:赵子宽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在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97页,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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