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385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81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清镇市**乡**村**组,现住贵阳市观山湖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同日将本案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2019年11月22日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6日至2020年2月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13日至2020年1月6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9日4时许,被告人侯某某饮酒后驾驶贵A****3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贵阳市云岩区枣山路与北京路交叉口路段时,与被害人龙某某驾驶的无牌二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致两车受损,无牌二轮电动车驾驶员龙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同方向行驶的由证人吴某某驾驶的贵J****7号小型轿车在变更车道时又与贵A****3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导致两车受损。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云岩区分局民警在对事故的处置过程中发现被告人侯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40.5mg/100mL,后民警将侯某某带至贵阳市云岩区人民医院抽血检验。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侯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9.4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限定值,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云岩分局认定,在被告人侯某某与被害人龙某某的交通事故中,被告人侯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龙某某无责,在证人吴某某与被告人侯某某的交通事故中,证人吴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侯某某无责。
案发后,被告人侯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龙某某损失并取得谅解,被告人侯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2.证人证言:查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6.勘验、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被害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议判处被告人侯某某拘役一个月到二个月,并处罚金。
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江红
2020年3月5日
附: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8517****。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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