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检一部刑诉〔2020〕316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6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住襄城县十里铺乡**村。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25日被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7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7日01时43分许,被告人侯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豫K5****号小型汽车,行驶至襄城县湛北乡******,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侯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07.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
2、鉴定意见;
3、书证;
4、视听资料;
5、证人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激涛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襄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换押证一套;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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