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江检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1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江陵县,户籍所在地江陵县**镇**村**组,住江陵县**镇**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江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6日晚,被告人侯某某同他人饮酒后醉酒驾驶号牌为鄂D****9的灰色本田思威牌小型越野车行驶至江陵县**镇**路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侯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7.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5.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侯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5000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凡玲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272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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