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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危险驾驶案)_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检一部刑诉〔2020〕299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519*********,中共党员,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温县,住**镇**徐堡村**街*排**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5日被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13时55分,被告人侯某某饮酒后驾驶豫H*****小型轿车由西向东在大练线温县东南徐堡村委会门前倒车时,于由南向北靳某某驾驶的豫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鉴定:被告人侯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75.31mg/100ml。2019年11月26日温县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侯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靳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侯某某就民事赔偿部分与对方达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被害人靳某某的陈述;3.证人侯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结合案情,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侯某某拘役四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2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改成

检察官助理:王亚楠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被羁押于温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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