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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禹检一部刑诉〔2020〕1237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生于1978****日,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1811978********,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禹州市****因涉嫌危险驾驶,20191025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禹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侯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禹州市花石镇花北村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行人吴某某相撞,造成吴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告人侯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383mg/100ml。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    2、被害人陈述;

3、证人证言;          4、书证;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判处被告人侯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星超

(院印)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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