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候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2229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宁某某**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0日14时52分许,在宁某某**村**处,被告人候某某醉酒后驾驶冀******小型面包车,被宁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值为174.11mg/100ml。被告人经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发破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候某某供述;3.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候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白三十三条之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候某某认罪认罚,经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候某某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夏青
检察官助理:武江飞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原籍,电话15731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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