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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鼓检诉刑诉〔2020〕313号

    

被告人侯某某,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宿舍**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被告人侯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1日0时许,被告人侯某某酒后驾驶苏CY****号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至徐州市鼓楼区王场北巷巷口时,与杨某某驾驶的苏CB****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被告人侯某某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带至徐州市第三人民医院采集血样。经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侯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96.2mg/100ml血。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鼓楼大队认定,被告人侯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查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蔡某某、张某乙 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

5.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胜

 2020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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