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1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山阴县,住**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平鲁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30日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4月23日09时许,被告人侯某某驾驶晋F****8号小型轿车,沿平鲁区**村路段由南向北行驶至**村口处时,与同向行驶高某某驾驶的冀A****2号小型轿车追尾碰撞,致两车受损。2020年04月23日,我队收到山西卓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卓信司鉴所[2020]毒鉴字第038号检验报告:从送检的SXZXSJ-DJ2020038侯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37.5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事故认定书、协议书等书证。2、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侯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建议判处被告人侯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相彦芳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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