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盂检刑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盂县,住盂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6月1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审查起诉。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在案材料,被告人侯某某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4日21时30分,被告人侯某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在盂县秀水镇桃园路东园村路段与同向宋某某停驶的晋C5S662小型客车接触肇事,致侯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经对侯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检验鉴定为:从送检的侯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202.8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肇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侯某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盂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建军
(院印)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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