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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城检一部刑诉〔2020〕393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24011969********,汉族,大学学历,群众,个体(自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路**号**号楼**单元**室。2019年8月30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德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5日21时45分许,被告人侯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沿青年路自东向西行驶,行至**附近被交警查获。经抽血检测,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8.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颜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乙醇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应酌情从重处罚,侯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追究,不适用缓刑,被告人侯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侯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迟伟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德城区**路**号**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330534****。

2.卷宗1册,光盘2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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