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914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村委**庄**村**号。被告人侯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无前科。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侯某某酒后驾驶皖******小型轿车,在临泉县**庙三岔路口南黄岭闸口路段由西向东倒车,与陈某某驾驶的由北向南行驶的皖******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使双方车辆受损。经事故责任认定,侯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大于300mg/100ml,系醉酒驾驶。
民事部分已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韦某某、陈某某证言;
3.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认罪但不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晓东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侯某某现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2册、光盘2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_
4.《量刑建议书》1份
5.《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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