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侯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2031981********,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厦门市思明区**号**室。2019年12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22时许,被告人侯某某酒后驾驶闽D*****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湖里区环岛干道钟宅路口至五缘湾道路口段时,被设卡检查的民警当场查获。经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酒精浓度为171.26mg/100ml,系醉酒驾车。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2、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车辆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登记表、驾驶证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查获现场照片、抽血照片;
7、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琢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00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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