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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江检诉刑诉〔2020〕352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11979********,汉族,大学文化,劳务人员,出生地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秦淮区**里**幢**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江宁区**街道**社区**墅**号)。被告人侯某某曾因聚扰乱社会秩序,于2019年8月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侯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7 月27日21时18分许,被告人侯某某饮酒后,驾驶苏AE****号小型轿车,沿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泉华路由南向北行驶到颐尚上坡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为醉酒驾车,经南京市公安局检验,被告人侯某某的血样乙醇含量为144.7mg/100ml血。

被告人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发破案经过、户籍资料、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1.​ 证人凌某某、成某某的证人证言;

1.​ 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

1.​ 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书;

1.​ 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四清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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