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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危险驾驶案)_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石检一部刑诉〔2021〕1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3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山东省定陶县,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定陶县**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盗窃,于2019年8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8日被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2016年7月18日服刑期满被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侯某某伙同他人,在北京市石景山区**内,从天车上窃取三相异步电动机(型号:YZR7Z)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456元。

2020年9月27日准备销赃时被民警当场抓获,赃物已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侯某某微信号、手机通话记录截图、被盗电动机照片、盗窃所用乙炔瓶、氧气瓶、驾驶车辆照片、首钢机动车入厂证照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李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侯某某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6.视听资料:抓获、讯问等;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网上比对工作记录、工作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侯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硕蕾

2021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

2.预审卷宗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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