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二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侯某某 ,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1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现住址包头市**区**村,曾因盗窃罪于2013年5月30日被乌拉特前旗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区公安分局决定, 2020年3月18日被昆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8日18时许,接哈也胡同派出所电话称:在处理一起检疫点冲突时,发现被告人侯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民警出警后将被告人侯某某带回,经查询,被告人侯某某驾驶证状态为违法未处理,逾期未检验、超分、扣留,停止使用,且醉酒后驾驶“本田”牌蒙B4****号小型轿车,于2020年3月8日15时许行驶至西哈线稀土三厂大门东100米新光五村村口被查获,经抽血检验侯某某血中乙醇浓度为2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情况;
2、书证被告人侯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其案发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3、鉴定意见血中乙醇检验报告,证实案发后经对被告人侯某某采血检测,其血中乙醇浓度为208mg/100ml,系醉酒;
4、书证接警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侯某某系被公安机关查获;
5、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证实案发经过及其驾车前饮酒的事实;
6、书证判决书,证实被告人侯某某前科情况;
7、书证认罪认罚具结书,证实被告人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8、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侯某某驾驶证状态为违法未处理、逾期未检验、超分、扣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安红武
2020年6月17日
附:
1、 被告人侯某某已被取保候审,现住址包头市**区**村,联系电话1584921****。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八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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