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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天桥检一部刑诉〔2020〕486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6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郸城县**镇**村**庄**号,现住济南市天桥区**村**号,2019年12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侯某某无摩托车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悬挂鲁******车牌号(系伪造、变造的车牌)的二轮摩托车,沿本市天桥区南徐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新黄路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经对侯某某采取血样,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1.2±4.3mg/100ml。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侯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技术照片等;2.证人韩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济)公(交)鉴(化)字[2019]5353号检验鉴定报告、车辆号牌鉴定证明;5.视听资料:侯某某被查获、采血的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晨

检察官助理:陈立昂

2020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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