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0〕404号
被告人候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21973********,汉族,小学文化,现住山东省肥城市**镇**村**号。2020年3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候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城阳区龙海路至**路**村**路时,与执勤村民发生纠纷,后被处警民警查获。后经检验,候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09.5mg/100ml,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候某某于2020年3月19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到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乙醇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该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9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晓丽
检察官助理:刘炳龙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候某某于住处被取保候审;
2、预审卷宗2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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