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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危险驾驶案)_雷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曾用名侯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41987********,苗族,大学本科文化,贵州省雷山县**局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雷山县,住贵州省雷山县**镇楼梯**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被雷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雷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7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贵HG****的小型轿车由雷山县**镇**中学往雷山县**镇** 方向行驶,20时42分,行驶至雷山县**镇**道**米处时,被雷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侯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7.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身份信息、杨某某的证言、检验报告、现场查获照片等。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被不起诉人侯某某于2020年7月1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雷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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