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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危险驾驶案)_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6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街道办事处**路**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10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7日23时许,被告人侯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甘A****8的小型轿车,沿西安市长安区茅坡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樱花一路与茅坡路十字处,被在此执勤的民警检查时,发现其有酒后驾驶的嫌疑。后经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侯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89.60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审查,被告人侯某某对其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

2、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被告人侯某某血醇浓度鉴定结论;

4、现场被查获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侯某某拘役三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战海

                                 (院印)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街**路**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3.电子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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