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东检公诉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61981********,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和现住河北省邢台市任县**乡**村**号,无业。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15时许,在邢台市桥东区开元路豫让桥办事处门前,被告人侯某某酒后驾驶大江牌三轮摩托车与被害人胡某某驾驶的冀E7****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侯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2.9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侯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及车辆证明和信息、胡某某驾驶证及驾驶车辆的行车证复印件等;2.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痕迹比对意见书;3.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勘验现场笔录及照片;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摘要;7.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邢台县诊断证明书、任县医院证明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侯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丽娜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13195****。
2.案卷材料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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