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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公诉刑诉〔2019〕152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21977********,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湖南省桂阳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桂阳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3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侯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电动摩托车在桂阳县城龙潭街道五云观社区财政局门口路段与曹某某驾驶的湘LL****号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湘南学院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被鉴定人侯某某血液中乙醇定性呈阳性,血液中乙醇定量为189.35mg/100ml;被鉴定人侯某某属醉酒后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2.书证: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及收条、户籍资料、申请对侯某某进行取保候审的报告、担保能力证明、关于不追究侯某某刑事责任的报告;3.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煜

2019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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