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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华检刑诉〔2019〕1907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汉族,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61995********,高中文化程度,系深圳市**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镇**村**村**街**号,暂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8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2日20时46分许,被告人侯某某在本市龙华区**街道**中心的**饺子馆饮酒后准备离开,并通过手机呼叫了滴滴代驾司机。因代驾司机找不到定位,侯某某便于20时52分许驾驶鲁HR****号牌小型汽车,准备将车挪出停车场找代驾,在挪车过程中,侯某某与正在倒车的粤BK****号牌机动车驾驶员刘某某以及路人杨某某的朋友发生争执,最终双方扭打起来,杨某某见状于是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因侯某某在与他人扭打过程中面部挫伤无法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民警于是直接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侯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05.4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警记录卡、侯某某身份信息材料、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表、抓获经过、抽血登记表、行驶证,涉案车辆信息、驾驶证信息查询表,滴滴代驾记录单、深圳健安医院出具门诊初诊病历资料,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田某某、杨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执法现场录像、现场监控录像以及现场照片(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 mg/100ml以上,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侯某某二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桂周

2019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取保候审,暂住深圳市宝安区**村**,联系电话135*******,;保证人朱某某,联系电话1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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