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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1856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21997********,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系深圳市**仓库员工,户籍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镇**村委**村**号**,现暂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路**村**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22时47分许,被告人侯某某(未取得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经鉴定:车辆属性应为机动车,车辆类型应为两轮轻便摩托车)在行驶至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翻身路49区亚当便利店路口路段时,车辆与由肖某某驾驶的粤BD8****号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侯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肖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候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且该事故未达成赔偿协议。因侯某某在事故中受伤,无法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民警直接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检验:侯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1.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婕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

2、案卷材料二册及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4、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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