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98********,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伊川县,住伊川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8月21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5日晚,被告人侯某某在伊川县**镇**村其家中饮酒。次日8时许,侯某某驾驶豫CJ****号小型面包车从**镇**村出发,沿343省道往宜阳县城方向行驶,行至宜阳县安虎线矿口路段时被宜阳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侯某某的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对侯某某提起公诉,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若符合缓刑条件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晓燕
高 寒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伊川县**镇**村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