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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清县院刑诉〔2019〕14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81995********,满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雄县,住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2019年6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永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27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9日23时40分许,醉酒驾驶人侯某某驾驶冀F2****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永清县某小区路口时,被永清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侯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3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侯某某的供述;

2证人证言:孙某某的证言;

3鉴定结论

4书证: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广花

2019年10月24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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