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永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9日23时40分许,醉酒驾驶人侯某某驾驶冀F2****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永清县某小区路口时,被永清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侯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3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侯某某的供述;
2证人证言:孙某某的证言;
3鉴定结论
4书证: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石广花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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