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4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新乐市**镇**村**街**排**号。2011年3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9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下午,被告人侯某某在新乐市杜固村杜固**饭店吃饭时饮酒,后因故与他人发生纠纷。16时许,侯某某驾驶冀A*****号小型汽车准备离开饭店时,杨某某驾驶冀A*****号小型汽车拦截侯某某驾驶车辆,造成两车损坏。经新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侯某某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2.23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司法鉴定意见书、户籍信息、前科证明、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侯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静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河北省新乐市;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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