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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1〕5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06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连云港市海州区**镇**村**号。被告人侯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侯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侯某某,听取了被告人侯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侯某某酒后驾驶苏GV****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连云港市海州区振海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连云港市师专二附小北约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提取血样并送检,经鉴定,被告人侯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测试单等书证;

2.证人魏某某证言;

3.被告人侯某某供述和辩解;

4.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连公物鉴(毒物)字[2020]2423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冠美

2021年1月4日

附:1.被告人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3812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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