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3211984********,汉族,初中文化,南京**物流有限公司法人,出生于安徽怀远县,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路**号**幢**单元**室。被告人侯某某曾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1月1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行政拘留7日,罚款人民币200元;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3年8月被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2月26日被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12月15日被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16000元;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14日被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侯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21时04分许,被告人侯某某在驾驶证吊销醉酒后驾驶苏A6****小型客车,行驶至本市栖霞区港城路时被民警查获,并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侯某某血样呈乙醇阳性,乙醇含量为184.3mg/100ml血。
案发后,侯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受过刑事处罚,又在驾驶证被吊销的情况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建波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在其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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