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增检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12198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永川区**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0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2时许,被告人侯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车,沿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水龙村村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行至荔三公路出富江五街北271米处时碰撞路基倒地,造成被告人侯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被告人侯某某的损伤程度达到轻伤二级。经检验,被告人侯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25.92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侯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侯某某现场被公安民警查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血液中酒精含量鉴定、法医毒物鉴定、车辆痕迹检验鉴定、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伤情鉴定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执法、审讯、路面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芸
2020年12月18日
附:1.被告人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3343****
2.案卷材料二册。
3.光盘三张。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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