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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诉〔2020〕267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425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齐河县**镇**村**号。2019年7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8月27日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7日,被告人侯某某酒后驾驶鲁******号**牌小型越野客车,沿本市市中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铁路桥东时,适遇交警设卡检查。被告人侯某某为逃避检查调头行驶,执勤交警怀疑其涉嫌醉酒驾驶,遂驾车追赶被告人侯某某至**学校门口将其查获。经抽血鉴定,被告人侯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7.4mg/100ml。

同年7月30日,公安人员电话传唤被告人侯某某到案将其取保候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等)、证人证言(张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侯某某供述)、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等)、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侯某某有自首、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玉杰

2020年9月1日

附:1、被告人侯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15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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