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桓检一部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061986********,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桓台县**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淄博市周村区**路**号**号楼**单元**号,住桓台县**期**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23日被桓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桓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23时52分许,被告人侯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顺桓台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桓台县**广场路段南侧入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侯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74.7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邢某某、陈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侯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查获现场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侯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侯某某拘役一个月二十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桓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窦慧琴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桓台县**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4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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