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普通)【2020】193号
平检一部刑诉〔2020〕291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3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街道**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6年4月1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平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撤销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平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侯某某持C1类驾驶证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汽车沿着天津路自东向西行驶,行驶至荣潍高速平度收费站上高速,取通行卡通过收费站档杆后,在收费站入口内匝道处被潍莱高速公路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当场经手持酒精测试仪检测为92mg/100ml,侯某某有异议未签字。在执勤民警通过公安网系统核实侯某某身份时侯某某逃脱,未对侯某某案发时血液内乙醇含量进行血液检测。
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侯某某在亲属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刑事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破案经过、人口信息查询表、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实本案的发破案过程及被告人的身份等情况,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前科情况,酒精呼气检测单证实侯某某酒精呼气检测结果是92mg/100ml;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证实案发当晚与侯某某一起吃饭,侯某某喝了两瓶啤酒;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证实其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后被执勤民警查获,后趁机逃跑的事实;4.视听资料:新河高速收费站出口监控、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侯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梦芸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处;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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