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4〕495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临泉县人,住安徽省临泉县**镇**庄行政村**楼**号。被告人侯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0月29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10日20时25分许,被告人侯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沪******小型轿车沿临泉县城关镇港口路自南向北行驶,行驶至港口路与前进路交叉口时被临泉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侯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1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马超
2014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临泉县**镇**行政村**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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