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卓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4195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卓某某,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某某**镇**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5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中午,侯某某在朋友胡某某家喝的白酒,侯某某喝了半两白酒, 14时15分许,侯某某驾驶力帆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卓某某卓镇工业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时,沿卓镇工业路由东向西行驶的姚某某驾驶的蒙J*****胜达牌小型越野客车发生剐蹭,后摩托车摔倒,造成侯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9年11月16日经卓某某人民医院对侯某某抽取静脉血样,2019年11月19日乌兰察布市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结果侯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4.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立案决定书;
(2)抓获经过;
(3)血样提取登记表;
(4)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5)人员基本信息;
(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被告人的供述;
3.鉴定意见:乌兰察布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4.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现场车辆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卓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晓光
2020年3月3日
附:1.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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