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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危险驾驶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三部刑诉〔2020〕726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4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田田,北京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侯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京Q****5的轻型封闭式货车行驶至本市海淀区**路**院路口南侧时被民警查获。当日22时33分,医务人员抽取被告人侯某某体内静脉血并留存,后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86.3mg/100ml,已达到国家人体血液酒精含量标准中规定的醉酒标准。被告人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2.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3.被告人侯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酒精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6.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晓丹
代理检察员:  张昆阳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北京,联系方式1355262****;

2.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辩护人马田田,联系方式1381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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