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442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4195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系****物业有限公司维修工,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镇**路**号院**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20时许,被告人侯某某酒后驾驶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冀R****1)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南中轴路魏善庄地下桥南侧时,被民警查获。经检测,侯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5.9mg/100ml。侯某某被民警当场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文莉
检察官助理:李娟
2020年6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5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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